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友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仁县人,居民,住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昐霞,湖南锦昇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国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安仁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友衡与被告刘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刘友衡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刘国华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友衡申请撤回对刘国华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友衡撤回对刘国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友衡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斌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凤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