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州万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A区10号。
法定代表人:朱加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进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幸福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袁斯浪,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郑州万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38095.76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郑州万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已由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万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38095.76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万佳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