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 被告郭某1,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陇南市。 被告郭某2,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陇南市。 被告强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陇南市,系郭某2的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诉被告郭某1、郭某2、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高某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小兰 审判员 马林德 人民陪审员 陈大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