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甘肃省。         被告郭某1,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陇南市。         被告郭某2,男,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陇南市。         被告强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现住陇南市,系郭某2的妻子。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诉被告郭某1、郭某2、强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高某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小兰 审判员    马林德 人民陪审员    陈大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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