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郭守敬北路366号锦鼎广场2号楼2622室。
负责人:商文全,该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庆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信都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庆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2021)冀0503民初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