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明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南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雪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明选因与被申请人郑雪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7民终4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李明选申请再审称,申请人李明选有宅基地一处位于汝南县,被申请人不仅多占申请人宅基地50公分,还多占申请人弟弟李国选的宅基地。申请人和李国选都办理的有宅基地使用证。双方及李国选三家宅基地发生争议未经处理,该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被申请人在没有建筑许可证的情况下,违法在申请人宅基地上垒墙头,已经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扒掉在自己宅基地内所建墙头是自卫,是正当的,并无侵犯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法院已经审理查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郑雪山所建院墙就在李明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申请人李明选将被申请人郑雪山院墙推倒,侵害了郑雪山的财产权益。一、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李明选恢复原状,并无不当。综上,李明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明选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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