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贾建英,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石作君,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清,内蒙古石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内蒙古鹿城联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贾建英与被告石作君、第三人包头市兴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贾建英于2021年4月19日以已在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挂靠经营合同之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建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建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71元,减半收取计6835.5元,由原告贾建英负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