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姜福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林与姜福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21)皖0406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同时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其名下房产信息,查到名下在合肥滨湖区房屋,但该房屋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且已在徽商银行做了抵押贷款,故本案无法执行,经过与被执行人姜福恩电话联系,被执行人表示其有债权但未到位,其名下账户基本无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工作人员已到被执行人户籍地寻找,经询问当地人员,被执行人现在下落和财产情况不明。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账户,且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联系,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意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继新 审判员  冯旭敏 审判员  倪 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应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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