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邹雍,男,****年**月**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鼓楼.

被执行人:刘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雍与被执行人刘洋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恢复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8)鄂118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5日恢复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52869.0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22.37元予以扣划,但未发现其他银行存款,本院还查询了动产与不动产登记,但未发现其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执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1181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克勇

审判员  王 凯

审判员  刘水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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