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顾其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执行人:卢飞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朱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其章与被执行人卢飞舟、朱超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顾其章与被执行人卢飞舟、朱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浙0106执337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