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凤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李小燕(曾用名:李晓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东胜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凤珍与被执行人李小燕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7月20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经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履行金额1272400元、案件受理费16150元、执行费15286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内0602民初26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