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监督机关:习水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李辉英,女,汉族,生于****年**月**日,贵州省习水县人。 原审被告:李星,女,汉族,生于****年**月**日,贵州省习水县人。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李辉英与原审被告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2018)黔0330民初1291号民事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以习检民监[2021]3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件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艳审判员杨双人民陪审员穆世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芹 书记员方朝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