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西省国强包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五里岭工业园区伟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78799402P。 法定代表人:孙武荣。 被申请人:江西思忆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工业园百合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680941882Q。 法定代表人:谢玉才。 被申请人:万载县青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将军东大道与266乡道交叉口西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716533208F。 法定代表人:谢玉才。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省国强包装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思忆食品有限公司、万载县青叶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省国强包装箱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思忆食品有限公司、万载县青叶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2747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用其法定代表人孙武荣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产权证号赣03-×××××-0615号和其儿子孙浩成坐落于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芙蓉嘉苑)2栋101室,产权人孙浩成(系孙武荣、李益凤儿子,身份证号码:3609232008××××××××),产权证号赣(2018)上高县不动产权第0006718号住宅(别墅)一栋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省国强包装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思忆食品有限公司、万载县青叶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2747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易敏然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