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国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建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徐彦军(曾用名徐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宁夏天裕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蒋耀旗,该公司法人。
案由
案由: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7月14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杨国玺、徐彦军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国玺、徐彦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