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新中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新中因与江苏新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兴市河失镇人民政府、蒋金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3民初31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新中于2021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新中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徐新中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锦华 审判员 瞿廷英 审判员 曹海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