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秀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冷爱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王忠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翟秀芳与被告冷爱山、王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翟秀芳于2021年9月24日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冷爱山、王忠云返还借款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翟秀芳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翟秀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翟秀芳减半负担25元,已收取的1024元,退还翟秀芳9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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