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施胜珑,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被执行人:陆致有,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施胜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桂0621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600元及利息,执行费314元,本院同日予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施胜珑与被执行人陆致有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不宜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桂0621执47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梁家产

审判员  叶小鹏

审判员  林加殷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零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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