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龙爱梅,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
被执行人:李家雄,男,****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
被执行人:王红,女,****年**月**日出生,苗族,湖南省花垣县人,住花垣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龙爱梅与被执行人李家雄、王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的(2021)湘3124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每月扣李家雄工资1000元作为本案执行方案,并表示本案可以以长期和解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花垣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4执52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