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金桂南路598号。
负责人:傅礼平,银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源,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湘潭润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海棠北路590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杰。
被告:刘胜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姜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刘芊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与被告湘潭润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胜杰、被告姜玲、被告刘芊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湘潭润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胜杰、被告姜玲、被告刘芊杏的财产在17000000元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县支行请求对被告湘潭润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刘胜杰、被告姜玲、被告刘芊杏的财产在170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