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绍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俞海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绍冬因与被申请人俞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皖0121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绍冬申请再审称,一、请求撤销(2020)皖0121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重新作出判决;二、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依照被申请人自证的实际借款9300元重新判决;三、一审、再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二、被申请人一审庭审后提交证明一份,已明确表示实际借款给申请人9300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庭审中也明确表达借款纠纷只有两张借条期间的借款纠纷,而法院却把双方前后转账记录都算作实际借款实属违背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意愿。三、申请人多次对原审法官和被申请人表述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将借款足额交付给申请人的证据,被申请人一直未提供,法官也未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反而采信双方在视频庭审说的双方微信转账记录作为实际借款,缺乏依据。本案的焦点是两张发生在2018年10月份的借条,法院以双方微信转账总额作为实际借款作出判决,明显与被申请人自证的实际借款9300元的债务相矛盾。希望法院重新审理,依法公正判决。

俞海涛提交意见称,1、原审提交的借条系真实有效。2、原审借条金额属实,其中小部分是本人在上海给李绍冬干活的钱,大部分是微信转账的借款。3、原一审及再审诉讼费应由李绍冬承担。4、本人与李绍冬存在劳务关系,借款期间,本人多次为其负责运输工作,因此借款人李绍冬与本人之间发生多次小额转账都是其支付的运输费用。上述借款事实存在,李绍冬支付的劳务报酬不能在借款金额中扣除。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俞海涛在一审中作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李绍冬偿还借款17000元。一审中,李绍冬和俞海涛均认可借款及还款是通过微信转账。一审根据俞海涛提供的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的微信转账记录,认定俞海涛向李绍冬出借了13笔金额共计17320元;根据李绍冬提供的自2018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的微信转账记录,认定李绍冬向俞海涛还款8笔共计10850元。从而判决李绍冬偿还俞海涛本金6470元并驳回了俞海涛的其他诉请,并无不妥。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绍冬的再审申请。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