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盛世明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郝某,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1,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某2,现住山西省太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盛世明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1、被告张某、被告李某2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山西盛世明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称原、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西盛世明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某1、被告张某、被告李某2的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淑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香平 书记员    郝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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