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立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霖,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1910127919。

被告:熊伟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江西省丰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立成与被告熊伟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杨立成于2021年7月9日以双方案外达成和解,熊伟庆已支付完成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立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立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依法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杨立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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