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荣方,男,****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镇宁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荣方追缴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书后即履行本院(2019)黔0423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王荣方犯危险驾驶罪处罚金1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如下财产进行了调查:1、银行(含互联网银行)存款情况,提取了王荣方存款239.94元;2、不动产情况,未发现有登记;3、车辆情况,有登记但被民事执行案件查封处置中;4、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5、公积金情况,无公积金存款;6、收益性保险情况,无该项投资;7、证券投资情况,查无开户信息;8、户籍地村委也未调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000元,已执行到位239.94元,未执行到位760.06元。综上,本次追缴罚金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已依法将王荣方限制高消费。其涉多件民事纠纷正在执行中,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被执行人王荣方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423执6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周盛勇 审判员 封 磊 审判员 宋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