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永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柳林县。 被申请人:刘兵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柳林县。 被申请人:刘荣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柳林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永平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刘永平称被申请人刘兵兵与刘荣荣系兄妹关系,2018年11月11日二人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申请人刘永平借款30000元,申请人以现金形式给付二被申请人。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有书面借据一支,载明借款事实。后经申请人多次向二被申请人催要借款,二被申请人至今未予还款。现要求二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刘永平借款3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刘兵兵、刘荣荣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申请人刘永平借款30000元。 案件申请费183元,由被申请人刘乒乓、刘荣荣共同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卢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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