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凌源市市府路西段5号。
法定代表人:侯凤华,理事长。
被执行人:肖桂俄(曾用名肖桂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执行人:陈井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凌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肖桂俄、陈井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凌源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的(2019)辽1382民初25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7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40400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陈井军有银行存款1236元,财付通存款1499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不申请扣划以上款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