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一小区198号。
负责人:伍新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洁,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员工。
被告:张秀章,男,****年**月**日出生,住第八师一三四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建(系张秀章儿子),男,****年**月**日出生,住第八师一三四团。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舟,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康玉祥,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石河子分公司)与被告张秀章、第三人康玉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保财险石河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洁及被告张秀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建、叶舟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康玉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2021年2月26日,原告人保财险石河子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人保财险石河子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