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湖州小故事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仇雅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州小故事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仇雅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502民初7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州小故事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仇雅平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州小故事服饰有限公司货款22030元,并以2203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承担案件诉讼费17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仇雅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仇雅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仇雅平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仇雅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及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未冻结到可执行款项;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截至2021年8月23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仇雅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仇雅平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仇雅平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仇雅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州小故事服饰有限公司。
综上,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规定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浙0502执22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辉
审判员王振宇
审判员徐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