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河南壹顺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南路**生产科研大楼**
法定代表人:岳克超。
被执行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壹顺隆商贸有限公司、孙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2民初2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壹顺隆商贸有限公司、孙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的银行存款1580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河南星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壹顺隆商贸有限公司、孙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陈某某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