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鲍传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当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448851。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圆栋,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8210511003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仁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春城路219号东航投资大厦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351800800B。
法定代表人:孙爱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胡香,系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126217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文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鲍传祥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仁豪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付文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236元退还上诉人鲍传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