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褚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奋斗林场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升,牡丹江市阳明区桦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文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粮食局退休职工,住林口县。

被告:武景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褚波与被告沈文彬、武景春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褚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褚波负担。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