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褚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奋斗林场退休职工,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升,牡丹江市阳明区桦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文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粮食局退休职工,住林口县。
被告:武景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审理经过
原告褚波与被告沈文彬、武景春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褚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褚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