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朱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被保全人:胡景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朱玺与被保全人胡景程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胡景程相应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据此作出的(2021)湘0781民初437号民事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胡景程的银行存款55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胡景程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