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凤祥,安徽舜耕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金翠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驹诉被告孙琪、金翠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凤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琪、金翠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7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同学金虎认识其姐夫孙琪、姐姐金翠翠,两被告因生意需要从原告手中借款三万元整,于2018年7月1日书写借据一份:“从2018年7月30日,每月5000元分六期还清,共计参万元”立字为据。2019年4月11日金翠翠通过微信还款1500元,于2019年7月22日又通过微信还款1500元,总计还款3000元,现尚欠27000元,两被告电话不接,微信不回,失联躲避。现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原告陈驹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两被告户籍证明,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3.两被告婚姻关系证明,证明两被告是夫妻关系。证据4.借条原件一份,证明借款金额、还款时间。证据5.原告与金翠翠的微信聊天记录2张,证明原告一直向两被告催款,金翠翠偿还过两次借款,之后就没有还过款,两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据6.电子证据一份(刻录光盘一张),系被告出具借条时的对话录音,证明被告所说与借条内容一致,进一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对原告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孙琪向陈驹出具借条一张:从2018年7月30日,每月5000元,分六期还清,共计叁万元,借钱人孙琪,还钱日2018.7.30。2019年4月11日、7月22日金翠翠两次通过微信向陈驹转款共3000元。

另查,孙琪与金翠翠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8月24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孙琪向原告陈驹借款30000元,有书面借条、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被告金翠翠微信还款3000元记录、通话录音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原告要求偿还借款2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金翠翠与孙琪是夫妻关系,该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金翠翠知情且参与了借款的偿还,故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孙琪、金翠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驹借款本金2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孙琪、金翠翠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交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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