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晨光,女,住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人:孙晨霞,女,住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人:姜秀芝,女,住威海市文登区。
申请人:姜喜兰,女,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丛培旭,男,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刘玉芳,女,住威海市文登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晨光、孙晨霞、姜秀芝、姜喜兰与被申请人丛培旭、刘玉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晨光、孙晨霞、姜秀芝、姜喜兰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丛培旭、刘玉芳的银行存款780204.8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登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以(2021)鲁1003民初48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丛培旭、刘玉芳的银行存款780204.8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1年9月26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丛培旭、刘玉芳的银行存款780204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