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伍宏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被执行人:台山市旭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台城怡景花园28号10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梁叔礼。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伍宏超与被执行人台山市旭丰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78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开设在银行的三个账户,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7民申130号]裁定指令本院再审(2020)粤0781民初95号案、(2020)粤0781执4806号执行案中止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由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定指令(2020)粤0781执4806号执行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