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文昌市迈号镇XXX。
被执行人:海南天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岭里**。
法定代表人:黄经,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海南天投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9005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海南天投混凝土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支付案款118553元及利息,向本院缴付执行费1678.29元及案件受理费1366.64元。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本案后,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天投混凝土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18553元及利息,并缴付执行费1678.29元及案件受理费1366.64元。但被执行人海南天投混凝土有限公司仍未主动履行债务。
本院查明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即“总对总”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即“点对点”查控系统分别于2020年8月11日、9月18日、10月15日、11月25日四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海南天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证券登记情况、保险等级情况、工商登记情况、银行存款情况、互联网银行(包括财富通、支付宝、京东)存款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及不动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本院到文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文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海南天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未查询到海南天投混凝土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经本院到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辆登记情况,发现名下有十辆大型汽车,本院已裁定轮候查封。同时,本院还到海南天投混凝土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调查走访其可供执行财产及履行能力,但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20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的惩戒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未执行标的额为118553元(利息待计算),执行费1678.29元及案件受理费1366.64元。本院已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愿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