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陈良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欢与被执行人陈良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20)皖1524民初314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查明 1.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信息、股票、房产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因被执行人拒不报告其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波
审 判 员 章大年
审 判 员 黄守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韦良宝
书 记 员 储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