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男,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公民身份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李某于2021年8月23日以“因刘某人在,无法回来应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8146元,减半收取计4073元,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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