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北京利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街59号院甲1栋2层201。

法定代表人孙海军。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石博与被执行人北京利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733号调解书业已生效。因北京利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石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0 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利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不动产、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互联网银行账户。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二个,但余额均不足。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北街59号院甲1栋2层201现场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该地址经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案款全部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于2021年9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石博认可上述调查结果,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石劳人仲字[2021]第173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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