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罗松,住威海经区。
被执行人:于熙祖,住威海经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92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合计600000元,执行费8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
1.2021年2月22日按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自2021年2月20日,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
3.查询了威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配偶孙珍的不动产不具备处置条件。
4.执行过程中,因为疫情期间不具备拘留条件且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故未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
5.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综上,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能提供执行线索,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为600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