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凌源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北大桥红山路东段8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刚,总经理。
被告:闫俊,男,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凌源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源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