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渠建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闫立冬,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辩护人杨琼,山西祁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闫红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月29日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晋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武军,山西祁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康小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清徐县,住祁县。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1日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祁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海生(法律援助),山西祁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孙长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2019年2月14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1日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祁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乃钰,山西昭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刘怀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法律援助)程爱桃,山西昭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刑诉[20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渠建花、闫红丽、康小刚、孙长江、刘怀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渠建花及其辩护人闫立冬、杨琼、被告人闫红丽及其辩护人武军、被告人康小刚及其辩护人张海生、被告人孙长江及其辩护人杨乃钰、被告人刘怀俊及其辩护人程爱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小良、刘雪梅(二人已判决)等人以“开元盛世集团”为名在互联网设立运行平台,通过线上虚拟“开元券”价格的涨幅,鼓吹经过几次拆分倍增后回本盈利来引诱他人投资购买“开元券”,分别缴纳人民币650元、6500元、19500元、32500元、65000元不同等级的会费,并实行推广奖、平衡奖、领导奖、点位奖等动态奖励,借以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加入,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头数量和缴纳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骗取钱财。

2017年2月,被告人渠建花加入开元盛世传销组织,并在祁县温峤路景华快捷酒店六楼成立开元盛世祁县办事处,并发展了被告人闫红丽、康小刚、孙长江、刘怀俊加入,通过组织招商会、讲课等形式积极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后闫红丽在平定县、康小刚在太谷县、孙长江在清徐县分别成立四个开元盛世办事处,并大量发展下线人员加入。刘怀俊在渠建花引入开元盛世时即加入组织,后在开元盛世太谷办事处发展下线。渠建花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177层5000余人,涉案金额6800余万元,闫红丽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172层3800余人,涉案金额4600余万元,康小刚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57层1300余人,涉案金额2100余万元,孙长江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61层1000余人,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刘怀俊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54层500余人,涉案金额660余万元。案发后,渠建花、闫红丽家属主动退还在开元盛世获得奖励的奔驰、奥迪汽车各一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渠建花、闫红丽、康小刚、孙长江、刘怀俊以投资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会费,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投资数额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闫红丽、康小刚、孙长江、刘怀俊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渠建花、康小刚、孙长江、刘怀俊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闫红丽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辩称

被告人渠建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我是一个企业家,我们去北京考察后觉得开元盛世项目不错,互联网加实体,后来网站打不开,刘易阳被抓,名字也是假的,我们才知道被骗,我根本没有赚一分钱,我们也到公安局备案过,我也是受骗的。

答辩情况

渠建花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对指控被告人渠建花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关于渠建花具体的组织、领导的行为和地位、所处的层级、下线人数、金额等事实不清,并且被告人存在虚构下线的情形,影响对渠建花的量刑。二、本案应当从开元盛世集团的全方位角度来考量渠建花的定罪和量刑,渠建花等人只是公司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其没有主动权,在整个开元盛世犯罪团伙中属于从犯。三、祁县区域的传销活动是整个开元盛世犯罪团伙中的一部分,不能独立于开元盛世之外,渠建花等人骗取财物行为特征不明显,其只是依托开元盛世总部的宣传发展下线,欺骗行为主要是总部安排实施,渠建花的下线闫红丽等人的行为具有独立性,渠建花以及祁县工作室对其他被告人及工作室没有控制、领导作用,渠建花只是接触开元盛世较早,获利较大,下线人数较多,但不能以此认定渠建花是祁县的主犯。四、渠建花有自首情节。五、渠建花多次规劝康小刚、孙长江投案,符合“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构成要件,依法构成立功。六、渠建花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七、渠建花主观恶性较小,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明显,其将获利大部分返还给了下线,发展下线从来没有胁迫、暴力等行为,其下线都是自愿的。八、渠建花系初犯、偶犯。九、根据平等适用刑法的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通过开元盛世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的相关判决,可以看到比渠建花起的作用重要,下线人数较多,涉案金额大的人员的量刑并不重,对此应均衡量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渠建花判处缓刑。

被告人闫红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我什么也不懂,新华日报宣传开元盛世有国家级5A特色小镇,我们确实认为是好事情,我认为传销是把人关进屋子里,没有人身自由才是传销,开元盛世有实体,后期才知道刘易阳名字都是假的,我迷迷糊糊的什么也不知道,开元盛世在网上都能查到。

闫红丽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对指控被告人闫红丽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起诉书指控闫红丽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数172层3800余人有异议。本案中,闫红丽借用其亲朋好友名义注册会员,不应计入闫红丽的下线人数。二、闫红丽仅对开元盛世传销活动的实施、扩大起了作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不是组织者、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积极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三、闫红丽的犯罪动机问题,闫红丽被开元盛世集团及他人的宣传所吸引,认为开元盛世集团是一个正规合法公司,对传销活动的危害性认识不够,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其借用亲朋好友名义注册会员进行投资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四、闫红丽主观恶性较小。五、闫红丽发展下线没有限制下线人身自由,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他恶劣社会影响,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社会危害性较轻。六、闫红丽在案发后积极将奥迪轿车退回,具有悔罪表现。七、闫红丽系初犯,自愿认罪且认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八、结合上海对主从犯的判决,建议对被告人闫红丽判处缓刑。

被告人康小刚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我所做的事情确实触犯了法律,我认罪认罚。我们前期考察看到的开元盛世与现在完全不是一回事,完全是包装起来的公司,我们作为普通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辨别力。

康小刚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康小刚系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康小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三、康小刚既是犯罪者,也是受害者。四、康小刚认罪认罚,应当依法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上海法院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同案多名案犯判处了罚金和缓刑。五、康小刚主观犯意不明显。综上,建议对康小刚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孙长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我同意其他被告人的意见,我们在金钱诱惑面前失去辨别力,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孙长江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长江的罪名没有异议。一、孙长江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二、孙长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孙长江直接发展下线仅3人,其余均为间接下线,涉案金额相对较小,在本案中的作用是次要的、辅助性的,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孙长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五、孙长江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六、建议对孙长江予以从宽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怀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称,我们是普通百姓,开元盛世是传销组织我们不清楚,我们所有会员的钱都打到了开元盛世,我们走的双轨制,起诉指控的层数存在重复。

刘怀俊的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一、对指控被告人刘怀俊的罪名,请法庭结合刘怀俊的供述、辩解及本案证据依法认定。二、刘怀俊有自首情节。三、刘怀俊系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较小。四、刘怀俊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五、刘怀俊无犯罪故意,社会危害小。六、刘怀俊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小良、刘雪梅(二人已判决)等人以“开元盛世集团”为名在互联网设立运行平台,通过线上虚拟“开元券”价格的涨幅,鼓吹经过几次拆分倍增后回本盈利来引诱他人投资购买“开元券”,分别缴纳人民币650元、6500元、19500元、32500元、65000元不同等级的会费,并实行推广奖、平衡奖、领导奖、点位奖等动态奖励,借以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加入,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头数量和缴纳金额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骗取钱财。

2016年12月,被告人渠建花、康小刚、刘怀俊等人到北京考察后,商定以康小刚、刘怀俊等人作为渠建花的下线共同加入了开元盛世传销组织,并回到祁县开始发展人员。2017年2月,被告人渠建花发展了被告人闫红丽加入开元盛世传销组织,闫红丽又发展了被告人孙长江加入,当月,被告人渠建花组织成立了开元盛世祁县办事处,后闫红丽在平定县、康小刚在太谷县、孙长江在清徐县分别成立开元盛世办事处,通过组织招商会、讲课等形式积极发展下线,同时,五被告人还自己出资并借用亲友的名义注册开元盛世会员作为自己发展的下线。截至案发时,渠建花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5000余人,涉案金额6800余万元,闫红丽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3800余人,涉案金额4600余万元,康小刚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300余人,涉案金额2100余万元,孙长江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1000余人,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刘怀俊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500余人,涉案金额660余万元。2018年12月2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闫红丽抓获归案。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怀俊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被告人渠建花规劝,被告人康小刚、孙长江均同意投案,又经被告人渠建花与其家属联系,2019年2月13日,渠建花家属与公安人员共同到西安市渠建花与康小刚、孙长江的藏匿地将三人押解回祁县。案发后,渠建花、闫红丽家属主动退还开元盛世传销组织奖励的奔驰、奥迪汽车各一台。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开元盛世集团宣传册、开元盛世传销案件相关情况介绍、开元盛世奖励说明、开元盛世会员关系分析系统操作手册。

2.被告人闫红丽、渠建花、康小刚、孙长江、刘怀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3.到案经过五份,证实:2018年12月24日办案民警在祁县城赵口晋酒铺子二楼将闫红丽抓获。2018年12月25日刘怀俊自动投案。2019年2月13日渠建花、康小刚、孙长江自动投案。

4.祁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渠建花、孙长江、康小刚的家属均到祁县公安局表示要投案,渠建花并规劝同案人投案。2019年2月13日,渠建花的丈夫任某到祁县公安局表示渠建花、孙长江、康小刚三人在西安,准备投案,公安人员遂于当日与任某共同赶到西安,将渠建花、孙长江、康小刚三人押解回祁县。

5.扣押清单,证实:扣押任某持有的奔驰车一辆。

6.扣押清单,证实:扣押闫某持有的奥迪A6汽车一辆。

7.渠建花在开元盛世的会员ID、发展人员一览表,证实:渠建花下线人员共计5043人,金额10507449美元。

8.闫红丽在开元盛世的会员ID、发展人员一览表,证实:闫红丽下线人员共计3813人,金额7190065.37美元。

9.康小刚在开元盛世的会员ID、发展人员一览表,证实:康小刚下线人员共计1300人,金额3302886美元。

10.孙长江在开元盛世的会员ID、发展人员一览表,证实:孙长江下线人员共计1082人,金额2313943美元。

11.刘怀俊在开元盛世的会员ID,发展人员一览表,证实:刘怀俊下线人员共计501人,金额1030428美元。

12.从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调取的相关证据材料。

1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四份。

14.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6月,开元盛世有活动,发展一定人员左右对碰一辆奔驰车,具体多少钱能领我也不清楚,这是公司当时奖励我老婆渠建花的,车牌号为晋K×××**,现在我老婆委托我把车交给公安局。

15.证人闫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闫红丽的哥哥,闫红丽告诉我和家人及朋友,开元盛世项目很好,并让我们看过营业执照照片、项目资料等,她说这是互联网加的金融形式,她和亲戚朋友借身份证和银行卡,但钱都是闫红丽的。2017年9月,她从开元盛世公司领回一台奥迪A6车,她以前借过我很多钱,就把车让我开了,车牌号是晋K×××**,我现在知道我妹妹涉嫌传销,和家人商量主动把车退给司法机关。

16.被告人渠建花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2月的一天,康小刚、贾志英(康小刚的老婆)、高俊臣、刘怀俊我们一行五人去北京考察项目,最后刘怀俊说开元盛世这个项目不错,当时商定报一个公共点位,作为我们五个人共同的花销,下面五个人分别是渠建花、康小刚、贾志英、高俊臣、最下面是刘怀俊,结果回了祁县高俊臣不做了,我就以我丈夫任某的名义顶到这个点位,这五单全是6500元(1000美金)的单子。我们几人就回了祁县开始发展人员。正月初八开元公司派专人在祁县汾水大酒店开了启动会,当时已发展了闫红丽等人,还有很多文水、清徐、祁县的朋友。到了2017年2月14日,公司出钱我出面租赁了景华宾馆六楼作为开元盛世祁县的工作室。我主要就是发展了闫红丽、刘怀俊、康小刚等人,还有就是我的亲戚们,但钱全是我出的,我一共投了有300余万元。后来闫红丽、孙长江、康小刚等人陆续申请公司总部成立工作室。孙长江是2017年2月加入的,他是闫红丽的下线。到了2017年8月,在太谷以康小刚名义成立了工作室,刘怀俊就到太谷发展人。孙长江在清徐成立了工作室,闫红丽在平定成立的工作室。开元盛世就是通过发展人员来获利,让新加入的人员投资,第二天到账,就是网站上通宝券,通过不断发展会员获得业务奖、平衡奖、互助奖等。

17.被告人闫红丽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2月,渠建花给我讲了开元盛世的相关运作情况,刘怀俊也给我说了些运作情况,我于2017年2月8日加入,并占了三个位置。我加入后发展了孙长江、王新花等八、九个人。2017年7月我去阳泉平定成立了办事处,发展了周爱兵,周爱兵也发展了不少人。开元盛世就是通过不断发展会员获得业务奖、平衡奖、互助奖等。

2017年7月20日我的小区业绩发展到80万美金,公司奖励我一台奥迪A6汽车。开元盛世刚发展的时候,刘怀俊在祁县工作室讲过课,后来康小刚在太谷成立工作室,刘怀俊就去了太谷发展人了。孙长江是在清徐建有工作室。

18.被告人康小刚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知道我被祁县公安局因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网追逃了,我和孙长江一直躲在西安,渠建花多次和我们联系说她家属规劝她投案,她让我和孙长江一起来,我们商量了几次,就通知她家属和公安局的来西安接我们。2016年12月,我、我老婆、高俊臣、刘怀俊我们一行五人去北京考察项目,选定了开元盛世项目,渠建花的第一个是公共的,但这个点位没有做起来,下面五个分别是渠建花、我和我老婆、高俊臣、最下面是刘怀俊,结果回了祁县高俊臣不做了,任某占了这个点位。我们回了祁县就开始发展人员。正月初八开元公司派专人在祁县汾水大酒店开了启动会,后来我陆续推荐了我几个朋友。2017年8月在太谷以我的名义成立了工作室,刘怀俊就到了太谷发展人。

19.被告人孙长江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知道我被祁县公安局因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网追逃了,我和康小刚一直躲在西安,渠建花多次和我们联系说她家属规劝她投案,她让我们一起来,我们商量了几次,就通知她家属和公安局的来西安接我们。2017年3月,闫红丽和我说以我的名字投入了开元盛世,让我去祁县工作室看看,她叫了我几次,后来我去了祁县工作室,渠建花、刘怀俊、康小刚都给我说开元盛世的相关模式,后来北京总公司的讲师来祁县讲课,我听了才对这个项目有了兴趣,2017年4月份开始大量投资。闫红丽发展了很多人,把我也顶起来了,开元公司和清徐的人不熟悉,就把我定为清徐工作室的负责人。我直接发展了郭晓明、武红瑞、张永瑞等人。

20.被告人刘怀俊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2月的一天,我在朋友那里见到渠建花,她们开车去北京,让我一起去,当时还有康小刚、贾志英、高俊臣,我们五人专门去了北京开元盛世公司考察,觉得很好,就商定报一个公共点位,作为我们五人共同的花销,然后分别报单,结果回了祁县高俊臣就不做了,渠建花就将她丈夫任某顶到这个点位。这五单全是6500元(1000美金)的单子。我们回了祁县就开始发展人员。正月初八公司派专人在祁县汾水大酒店开了启动会,当时渠建花已经发展了闫红丽,闫红丽能力很强,她发展了文水、清徐、祁县的很多人。渠建花在2017年3月租了景华宾馆六楼作为开元盛世的工作室。孙长江是2017年3月加入的,他是闫红丽的下线。2017年8月在太谷以康小刚的名义又成立了工作室,我就到太谷发展人。大约在8、9月份孙长江在清徐成立了工作室,2017年10月份闫红丽在平定成立了工作室。

21.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渠建花、闫红丽、康小刚、孙长江、刘怀俊作为具有一定社会阅历的成年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所具有的危害性,但五被告人受利益驱使,以投资为名,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渠建花将开元盛世传销活动引入祁县,并积极组织总部人员在祁县的宣传活动,对开元盛世传销活动在祁县及周边区域的发展、扩大起到了关键性的、主要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闫红丽、康小刚、孙长江、刘怀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辩护人提出的渠建花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渠建花、康小刚、孙长江、刘怀俊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渠建花规劝同案犯投案,并由其家属带领公安人员到其与康小刚、孙长江的藏匿地将其三人押解回祁县,依法应认定为立功。被告人闫红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五被告人均属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综合考虑五被告人各自所具有的自首、坦白、立功、从犯、退赃等情节,依法均可予以减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孙长江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刘怀俊犯罪时已年满六十五周岁,庭审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本院递交认罪悔过书,依法亦可以宣告缓刑。对五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渠建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闫红丽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康小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孙长江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怀俊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渠建花退缴的奔驰轿车一辆及被告人闫红丽退缴的奥迪轿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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