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天堂路76号岳西农商银行合作金融大厦,统一信用代码9134080032542889XT。
法定代表人:吴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成,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汪节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汪节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双方同意,本院将该案委派本院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经本院特邀调解员调解,各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汪节波确认欠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9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至银行系统挂账之日的利息18512.47元。汪节波同意于2022年元月22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双方无异议。
二、汪节波承诺不会因停息挂账影响其征信记录而向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任何诉讼权利。
三、本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已充分阅读并理解本协议的内容及签订的法律后果,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汪节波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汪节波经岳西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