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亘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成于。
被执行人李光艳。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成于、李光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成于、李光艳暂无其它可供执行到位的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郴民二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6119385.3元[其中:1、本金4553000元;2、利息573070.9元、罚息859606.4元(利息、罚息计至2015年3月17日,后期利息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3、实现债权费用76000元;4、执行费57708元]。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成于、李光艳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总额及相关利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桂阳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