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鞠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邹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审理经过
原告鞠某与被告邹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鞠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鞠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庞玉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