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鞠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邹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审理经过

原告鞠某与被告邹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鞠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鞠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庞玉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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