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执行人:张建,男,汉族,*-*-26,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2017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韩斌银行存款三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