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孙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被告:包某某,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城西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孙某某与被告包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孙某某于2021年8月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孙某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3元,由原告王某、孙某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成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雪青 书记员 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