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某才,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文盲,农民,被捕前住东方市新龙镇龙卧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抓获,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被告人符某聪,外号阿勇,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初中文化,农民,被捕前住东方市八所镇绿宝楼3巷*号私宅。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0日被抓获,2019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被告人文某伟,男,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初中文化,原东方市八所镇帝皇酒吧财务统计,被捕前住东方市八所镇永安南路14巷*-*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31日被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被逮捕,2019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刑诉〔2019〕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犯盗窃罪,指控被告人文某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赵锐、检察官助理吉孟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文某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9年1月23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符某才来到东方市八所镇海东方公园的沙滩上寻到作案目标,后发现被害人姚某安的一部OPPO手机、张某芹的一部三星手机S8+放在海滩上的塑料垫子上,便趁被害人不注意将手机偷走,得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姚某安被盗的OPPO手机价格为2008元、张某芹被盗的三星手机价格为3806元。

二、2019年1月27日上午12时许,被告人符某才来到东方市八所镇二环北路花梨湾厕所旁后面的沙滩上寻找作案目标,后发现被害人成某的一部苹果XS-MAX手机放在垫子上,便趁被害人成某不注意将该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后将盗得的手机卖给被告人文某伟。经鉴定,成某被盗的苹果手机价格为11528元。

三、2019年1月28日下午16时40分许,被告人符某才来到东方市八所镇海东方公园的沙滩上寻找作案目标,后发现被害人马某成的一部苹果X手机、马某刚的一部VIVOX21手机放在的垫子上,便趁被害人不注意将该两部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后将盗得的苹果X手机卖给被告人文某伟。经鉴定,马某成被盗的苹果X手机价格为5821元,马某刚被盗的VIVOX21手机价格为2078元。

四、2019年1月31日上午11时40分许,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来到海东方公园的沙滩上寻找作案目标,后符某才发现被害人周某英的一部小米note3手机放在草席上,便趁被害人周某英不注意将该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后二人将盗得的手机卖给陈明顺(另案处理)。经鉴定,周某英被盗的小米note3手机价格为1345元。

五、2018年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到海东方公园附近沙滩寻找作案目标,后符某才发现被害人王某拽的一部黑色三星note8手机放在草地上,符某才便趁被害人王某拽不注意将该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后二人将盗得的手机卖给陈昌鸿(另案处理)。经鉴定,王某拽被盗的手机价格为4877元。

六、2019年2月9日下午15时50分许,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来到海东方公园的沙滩上寻找作案目标,符某才发现被害人奚某的一部黑色的苹果XR手机放在瑜伽垫子上,便趁被害人奚某不注意将该手机盗走,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后将盗得的手机卖给被告人文某伟。经鉴定,奚某被盗的苹果XR手机价格为6295元。

七、2019年2月14日上午10时00分许,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来到海东方公园的沙滩上寻找作案目标,后符某才发现被害人赵某英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畅玩7X手机放在垫子上,便趁被害人赵某英不注意将该手机盗走,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赵某英被盗的华为荣耀畅玩7X手机价格为990元。

八、2019年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符某聪、符某才来到海东方公园附近沙滩寻找作案目标,后符某才发现被害人张某玥的一部苹果X手机放在垫子上,便趁被害人张某玥不注意将该手机盗走,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后将盗得的苹果X手机卖给被告人文某伟。经鉴定,张某玥被盗苹果X手机的价格为5235元。

九、2019年2月18日上午8时10许,被告人符某才来到东方市八所镇八所村小市场寻找作案目标,后符某才发现被害人张某发将一部黑色华为mate20手机放在电动车储物盒中,便趁被害人张某发不注意将该手机盗走,后将盗得的手机卖给陈明顺。经鉴定,张某发被盗的华为mate20手机价格为4226元。

十、2018年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来到海东方公园的沙滩寻找作案目标,符某才发现被害人阳某雪的一部黑色苹果XS手机和赵某青的一部华为nova3i手机放在垫子上,便趁被害人不注意将手机盗走,得手后二人逃离作案现场,后将盗得的两部手机卖给被告人文某伟。经鉴定,阳某雪被盗的iPhone牌XS型手机的认定价格是7760元;赵某青被盗的华为牌nova3i型手机的认定价格是1581元。

十一、2019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来到海东方公园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后符某才发现被害人谷某英将一部樱花粉的红米6手机放在石凳上,便趁被害人谷某英不注意将该手机盗走,得手后二人逃离现场,后将盗得的手机卖给被告人文某伟。经鉴定,谷某英被盗的红米6手机价格为712元。

被告辩称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通话清单》《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害人姚某安、张某芹、成某、马某成、马某刚、周某英、王某拽、奚某、赵某英、张某玥、张某发、阳某雪、赵某青、谷某英的陈述,证人高某胜、吴某壮、张某柏、王某苗、赖某宇、杜某凤、陈某沅、符某雄、姜某友的证言,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文某伟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才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才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聪系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聪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伟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符某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符某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文某伟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开庭审理中,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符某才建议对其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符某聪同意公诉人的量刑建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伟请求对其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1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符某才到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沙滩上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姚某安的一部OPPO手机、被害人张某芹的一部三星手机放在沙滩上的塑料垫子上,趁二人不备将手机偷走,接着逃离现场。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OPPO牌R15型手机认定价格为2008元;被盗的三星牌G9550型手机认定价格为38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此证据证明,2019年1月23日12时47分许,东方市公安局墩头边防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称,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往港门方向沙滩,有两部手机被盗。

2、《发还清单》。此证据证明,2019年4月9日,东方市公安局墩头派出所民警将被盗的OPPO牌R15型手机发还被害人姚某安。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姚某安的陈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1月23日,他的一部OPPO手机和妻子张某芹的一部三星手机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海滩被盗。

2、被害人张某芹的陈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1月23日,她的一部三星手机和丈夫姚某安的一部OPPO手机在海东方公园海滩被盗。

(三)《价格认定结论书》。此证据证明,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OPPO牌R15型手机认定价格为2008元;被盗的三星牌G9550型手机认定价格为3806元。

(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此证据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海边沙滩上,并证明了现场概况。

(五)被告人符某才的供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1月23日中午,他一人到海东方公园,看到两个老人在海边沙滩坐着,旁边放着两部手机,趁二人不备将该两部手机盗走,后他将其中一部三星手机卖掉,另一部OPPO手机留作自用。

二、2019年1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符某才到东方市二环北路花梨湾厕所附近沙滩上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成某的一部苹果手机放在垫子上,趁被害人不备将该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后将盗得的手机卖给被告人文某伟。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牌XS-MAX型手机认定价格为115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受案登记表》。此证据证明,2019年1月27日12时5分许,东方市公安局墩头边防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称,在东方市二环北路花梨湾厕所附近沙滩上,有一部苹果手机被盗。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胜的证言。此证据证明,2019年1月27日11时许,她和丈夫、儿媳、两个孙子在东方市二环北路花梨湾厕所西面的沙滩上游玩,儿媳成某的手机被盗。

2、证人吴某壮的证言。此证据证明,2017年9月份,他和朋友在三亚开了一家“手机驿站”手机店,主要修手机、卖配件,收购旧手机,以及卖收购回来的旧手机。2019年2月3日,他收到文某伟邮寄的一部苹果手机,他以2900元向文某伟收购该手机;2019年2月11日,他收到文某伟邮寄的一部苹果X手机,他维修后寄给文某伟。

(三)被害人成某的陈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1月27日,她的一部苹果牌手机在东方市二环北路花梨湾厕所西面的沙滩被盗。

(四)《价格认定结论书》。此证据证明,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苹果牌XS-MAX型手机认定价格为11528元。

(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此证据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东方市二环北路花梨湾公共厕所西面沙滩上,并证明了现场概况。

(六)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符某才的供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1月27日11时许,他在花梨湾厕所附近的沙滩上,趁人不备,在一个垫子上盗取了一部苹果手机,当时有两个女的坐在那个垫子上,他偷到手机后将手机卖给了文某伟,不记得卖了多少钱。

2、被告人文某伟的供述。此证据证明,他在庭审过程中承认该宗犯罪事实,承认向符某才收购了该苹果牌XS-MAX型手机。

三、2019年1月28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符某才到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沙滩上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马某成的一部苹果X手机、马某刚的一部vivo牌手机放在垫子上,趁二人不备,将该两部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后将盗得的苹果X手机卖给被告人文某伟。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X手机认定价格为5821元,被盗的vivo牌X21型手机认定价格为20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受案登记表》。此证据证明,2019年1月28日16时40分许,东方市公安局墩头边防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称,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沙滩上,有两部手机被盗。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马某成的陈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1月28日16时30分许,他和父亲在海东方海边被盗两部手机,以及1800元左右的现金。他的手机是苹果X手机,父亲马某刚的手机是vivo牌X21型手机。

2、被害人马某刚的陈述。此证据证明,他与儿子的两部手机及1800元左右的现金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海边被盗。

(三)《价格认定结论书》。此证据证明,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X手机认定价格为5821元,被盗的vivo牌X21型手机认定价格为2078元。

(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此证据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海边沙滩上,并证明了现场概况。

(五)辨认笔录。被告人符某才的辨认笔录证明他辨认出盗窃手机的具体地点。

(六)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符某才的供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1月28日16时许,他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沙滩上的一个帐篷外,趁无人时,将帐篷外的两部手机盗走,一部是苹果X手机,一部是vivo手机,他将两部手机都卖给了文某伟,忘了卖多少钱。

2、被告人文某伟的供述。此证据证明,被告人文某伟在庭审过程中承认该宗犯罪事实,他承认向符某才收购该部苹果X手机。

四、2019年1月31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到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沙滩上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符某才发现被害人周某英的一部小米note3手机放在草席上,趁被害人周某英不备将该手机盗走,二被告人得手后逃离现场。后将盗得的手机卖给陈明顺(另案处理)。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小米牌note3型手机认定价格为13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受案登记表》。此证据证明,2019年1月31日12时许,东方市公安局墩头边防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称,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沙滩上,有手机被盗。

(二)被害人周某英的陈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1月31日11时许,她的一部小米note3手机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沙滩上被盗。

(三)证人张某柏的证言。此证据证明,2019年1月31日10时许,他和妻子周某英、外孙女在东方市海东方沙滩玩,大概1个小时后,周某英的手机被盗,周某英用他的手机报警。

(四)《价格认定结论书》。此证据证明,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小米牌note3型手机认定价格为1345元。

(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此证据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海边沙滩上。

(六)辨认笔录。被告人符某才的辨认笔录证明他辨认出与符某聪盗窃手机的具体地点。

(七)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符某才的供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1月31日中午,他和阿勇在海东方海边沙滩上偷了一个老年妇女的一部黑色小米note3手机,后以400元卖给陈明顺,他和阿勇每人分得200元。

2、被告人符某聪的供述。此证据证明,被告人符某聪在庭审过程中承认该宗犯罪事实,2019年1月31日,他与符某才在海东方沙滩上偷了一部note3手机后卖给阿顺,与符某才每人分得200元。

五、2019年2月7日17时许,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到东方市海东方公园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符某才发现被害人王某拽的一部黑色三星手机放在草地上,被告人符某才趁被害人王某拽不备,将该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后将盗得的手机卖给陈昌鸿(另案处理)。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星牌note8型手机认定价格为48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受案登记表》。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7日17时8分许,东方市公安局墩头边防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称,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西面草地上,有一部三星note8手机被盗。

(二)被害人王某拽的陈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7日17时许,他与老伴、孙女在海东方公园西面草地上看别人跳舞,把一部三星note8手机放在身旁草地上,过了五分钟,他想拿手机打电话,发现手机不见了,就报警了。

(三)证人王某苗的证言。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7日17时许,她和老伴王某拽带着孙女在海东方公园附近草地上玩,大概五分钟后,王某拽的手机不见了,寻找未果,王某拽报警。

(四)《价格认定结论书》。此证据证明,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三星牌note8型手机认定价格为4877元。

(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此证据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东方市海东方公园,并证明了现场概貌。

(六)辨认笔录。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的辨认笔录证明他们辨认出盗窃手机的具体地点。

(七)提取笔录。此证据证明,东方市公安局墩头边防派出所民警从被告人符某才持有的手机中提取其盗窃手机时拍摄被盗手机的照片,其中一张系其2019年2月7日在海东方海边与阿勇一起盗窃的三星手机照片。

(八)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符某才的供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7日下午,他和阿勇到海东方公园的草坪上,看到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坐在公园草坪上,身后放着一部三星note8手机,他悄悄靠近他们将该手机偷走,后与阿勇骑摩托车离开海东方公园,阿勇以16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给陈昌鸿。

2、被告人符某聪的供述。此证据证明,被告人符某聪在庭审过程中承认,2019年2月7日下午,他与符某才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偷了一部三星note8手机,后将该手机以1600元卖给陈昌鸿。

六、2019年2月9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到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沙滩上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符某才发现被害人奚某的一部黑色苹果XR手机放在瑜伽垫子上,趁被害人奚某不备,将该手机盗走并逃离现场。后二被告人将盗得的手机卖给文某伟。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iphone牌XR型手机认定价格为6295元。

另查明,2019年2月9日,被告人文某伟赔偿被害人奚某4800元,被害人奚某对被告人文某伟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9日15时56分许,东方市公安局墩头边防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称,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海边沙滩上,有一部苹果XR手机被盗。

2、《收条》《谅解书》。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9日,被告人文某伟赔偿被害人奚某4800元,被害人奚某对被告人文某伟予以谅解。

(二)被害人奚某的陈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9日14时许,他跟爱人及朋友赖某宇到海东方公园的海边游泳,把苹果XR手机放在海边瑜伽垫上,他爱人在瑜伽垫旁边,他跟朋友下海游泳,游了一会,他爱人就叫他们上岸,说手机被盗,他找了一会儿,没有发现手机,就打电话报警。

(三)证人赖某宇的证言。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9日14时许,他和奚某等人到海东方公园海边游泳,大约1个小时后,奚某放在瑜伽垫上的手机被人盗走。

(四)《价格认定结论书》。此证据证明,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iphone牌XR型手机认定价格为6295元。

(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此证据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东方市花梨湾公共厕所西面的沙滩上,并证明了现场概貌。

(六)辨认笔录。被告人符某才的辨认笔录证明他辨认出与符某聪盗窃手机的具体地点。

(七)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符某才的供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9日下午,他和阿勇在海东方公园偷了一部苹果XR黑色手机,他和阿勇将该手机以1800元卖给文某伟。

2、被告人符某聪的供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9日15时许,他跟符某才骑摩托车到海东方海边,他在路边等符某才,过了一会,符某才偷了一部苹果XR手机,他和符某才将该手机卖给文某伟,他和符某才分了钱。

3、被告人文某伟的供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9日下午,他在东方市南洋宾馆从符某才、符某聪处收购一部苹果XR手机,收购价1800元。

七、2019年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到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沙滩上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符某才发现被害人赵某英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畅玩7X手机放在垫子上,趁被害人赵某英不备,将该手机盗走,二被告人得手后逃离现场。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牌荣耀畅玩7X型手机认定价格为9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受案登记表》。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4日10时31分许,东方市公安局墩头边防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称,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海边,有一部手机被盗。

(二)被害人赵某英的陈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4日9时许,她和丈夫、孩子到海东方公园沙滩游玩,他们铺了一个沙滩垫在沙滩上,她坐在沙滩垫上休息,把手机放在身体右侧的沙滩垫上,过了十几分钟,她找手机时,发现手机不见了,随即报警。

(三)证人杜某凤的证言。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4日中午,她从弟媳赵某英处得知,赵某英的手机在海东方公园海边被盗。

(四)《价格认定结论书》。此证据证明,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牌荣耀畅玩7X型手机认定价格为990元。

(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此证据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沙滩上,并证明了现场概貌。

(六)辨认笔录。被告人符某才的辨认笔录证明他辨认出与符某聪盗窃手机的具体地点。

(七)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符某才的供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4日上午,他和阿勇在海东方公园沙滩偷了一部华为荣耀手机。

2、被告人符某聪的供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4日上午,他跟符某才骑摩托车到海东方公园海边寻找作案目标,他在路边等符某才,过了一会,符某才偷了一部黑色华为手机。

八、2019年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到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沙滩上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符某才发现被害人张某玥的一部苹果X手机放在垫子上,趁被害人张某玥不备将该手机盗走,后二被告人逃离现场,将盗得的手机卖给被告人文某伟。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X手机价格为5235元。

另查明,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文某伟赔偿被害人张某玥5000元,被害人张某玥对被告人文某伟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7日11时48分许,东方市公安局墩头边防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称,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海边,有一部苹果X手机被盗。

2、《收据》《谅解书》。此证据证明,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文某伟赔偿被害人张某玥5000元,被害人张某玥对被告人文某伟予以谅解。

(二)被害人张某玥的陈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7日11时30分许,她与姐姐张欣禹、男友陈某沅在海东方公园沙滩上玩,坐下吃东西时,把手机放在大腿旁边,大约三分钟后,她的手机不见了,她告诉陈某沅,陈某沅打电话报警。

(三)证人陈某沅的证言。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7日11时30分许,他和张某玥、张欣禹在海东方公园沙滩上玩,他们铺了一张凉席,三人一起坐在沙滩上,张某玥将其手机放在大腿边上,11时43分许,张某玥说手机被盗,他打电话报警。

(四)《价格认定结论书》。此证据证明,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iPhone牌X型手机认定价格为5235元。

(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此证据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海边沙滩上,并证明了现场概貌。

(六)辨认笔录。被告人符某才的辨认笔录证明他辨认出符某聪是2019年2月17日跟他在海东方公园沙滩上盗窃苹果X手机的人,辨认出以2300元收购他们盗得的苹果X手机的男子是文某伟。并辨认出盗窃苹果X手机的具体地点。被告人符某聪的辨认笔录证明他辨认出符某才是2019年2月17日跟他在海东方公园沙滩上盗窃苹果X手机的人,辨认出以2300元收购他们盗得的苹果X手机的男子是文某伟,并辨认出盗窃苹果X手机的具体地点。被告人文某伟的辨认笔录证明他辨认出符某才、符某聪是2019年2月17日将苹果X手机卖给他的二名男子。

(七)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符某才的供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7日11点多,他和阿勇到海东方公园沙滩上,看到两个女的和一个男的坐在沙滩一张垫子上,他们旁边放着一部苹果X手机,他偷走了该手机,后与阿勇骑车离开现场,后二人将盗得的手机以2300元的价格卖给了文某伟。

2、被告人符某聪的供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7日12时许,他跟符某才骑摩托车到海东方公园海边,符某才在海边沙滩上偷了一部苹果X手机,他和符某才骑车离开,后将盗得的手机卖给文某伟,获利2300元,他和符某才每人分得1100元,剩余100元用于给摩托车加油。

3、被告人文某伟的供述。2019年2月17日下午15时许,他在东方市南洋宾馆后面以2300元的价格从符某才、符某聪处收购一部苹果X手机。

九、2019年2月18日上午8时10分许,被告人符某才到东方市八所镇八所村小市场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张某发的一部黑色华为mate20手机放在电动车储物盒中,趁被害人张某发不备,将该手机盗走。后将盗得的手机卖给陈明顺。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牌mate20型手机认定价格为42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受案登记表》。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25日,东方市公安局墩头边防派出所民警在办理“张某玥手机被盗案”工作中发现:2019年2月18日上午,在东方市八所镇八所村小市场内,有一部华为手机被盗。

(二)被害人张某发的陈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8日8时许,他驾驶一辆电动车到东方市八所镇八所村小市场买虾,把电动车停在小市场旁路边,并将手机放在电动车储物盒中,几分钟后,他买完虾发现手机不见了,觉得没什么希望找到手机,他就回家了,后来民警联系到他,他将手机被盗的经过向民警讲述。

(三)证人符某雄的证言。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8日9时许,他从张某发处得知,张某发的一部手机在东方市八所镇八所村小市场被盗。

(四)《价格认定结论书》。此证据证明,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牌mate20型手机认定价格为4226元。

(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此证据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东方市八所镇八所村小市场内,并证明了现场概貌。

(六)辨认笔录。被告人符某才的辨认笔录证明他辨认出与符某聪盗窃手机的具体地点。

(七)被告人符某才的供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8日8时许,他在东方市八所镇八所村小市场偷了一部华为mate20手机,后将该手机卖给陈明顺。

十、2019年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到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沙滩上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符某才发现被害人阳某雪的一部黑色苹果XS手机和被害人赵某青的一部华为nova3i手机放在垫子上,趁二被害人不备,将二部手机盗走,二被告人立即离开作案现场,后将盗得的两部手机卖给文某伟。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牌nova3i型手机认定价格为1581元,被盗iPhone牌XS型手机认定价格为7760元。

另查明,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文某伟赔偿被害人赵某青1581元,被害人赵某青对被告人文某伟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8日12时52分许,东方市公安局墩头边防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称,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海边沙滩上,有一部苹果XS手机和一部华为手机被盗。

2、《收据》《谅解书》。此证据证明,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文某伟赔偿被害人赵某青1581元,被害人赵某青对被告人文某伟予以谅解。

(二)被害人的陈述

1、被害人阳某雪的陈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8日10时30分许,她跟父母、五叔一家等人到东方市海东方海边玩,中午12时左右,她带小孩在附近100米的地方买烧烤,因家人在桌子旁边,她就把自己的苹果手机放在喝椰子水的桌子上,买烧烤回到桌子处,过来一会儿,准备带孩子回家,发现手机被盗

当日12时许,她又听说五叔赵某青的一部华为手机也被盗。

2、被害人赵某青的陈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8日,他和阳某雪的两部手机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海滩被盗。

(三)《价格认定结论书》。此证据证明,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华为牌nova3i型手机认定价格为1581元,被盗iPhone牌XS型手机认定价格为7760元。

(四)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此证据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东方市海东方公园往港门方向三百米左右西面的沙滩上,并证明了现场概貌。

(五)辨认笔录。被告人符某聪的辨认笔录证明他辨认出符某才并辨认出他2019年2月18日伙同符某才在海东方公园海滩边盗窃苹果手机和华为手机的具体地点。

(六)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符某才的供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8日10时许,他和阿勇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海滩上寻找盗窃目标,阿勇发现海滩边一张桌子上放着两部手机(一部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他去桌子边顺手偷了手机,接着和阿勇骑车离开。后将该两部手机卖给文某伟,苹果手机卖了1900元,华为手机卖了700元。

2、被告人符某聪的供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8日10时许,他和符某才在东方市海东方海边某桌子上偷了两部手机,一部是苹果手机,一部是华为手机,后将盗得的两部手机卖给文某伟。

3、被告人文某伟的供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8日15时许、16时许,他在南洋宾馆后面分别以1900元、800元的价格从符某才处收购一部苹果XS手机、一部华为nova3i手机。

十一、2019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到东方市海东方公园附近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符某才发现被害人谷某英的一部樱花粉红米6手机放在石凳上,趁被害人不备,将手机盗走,二被告人得手后离开作案现场。后将盗得的手机卖给文某伟。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米牌红米6型手机认定价格为712元。2019年2月20日,东方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符某才处扣押银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一部、安全帽一个、衣服二件;从被告人符某聪处扣押香槟色华为手机一部。2019年2月21日,东方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文某伟处扣押紫色华为手机一部。

另查明,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符某才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符某聪因犯盗窃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9年2月20日,东方市公安局墩头边防派出所民警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海边将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抓获。2019年2月21日,东方市公安局墩头边防派出所民警在东方市永安南路南洋宾馆将被告人文某伟抓获。

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文某伟赔偿被害人谷某英712元,被害人谷某英对被告人文某伟予以谅解。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文某伟退赃268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8日19时10分许,东方市公安局墩头边防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称,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长凳上,有一部手机被盗。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20日,东方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符某才处扣押银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一部、安全帽一个、衣服二件;从被告人符某聪处扣押香槟色华为手机一部。2019年2月21日,东方市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文某伟处扣押紫色华为手机一部。

3、《通话清单》。此证据证明,2018年12月,2019年1月、2月,被告人文某伟与被告人符某才有多次通话记录,被告人符某才与被告人符某聪也有多次通话记录。

4、《常住人口信息》。此证据证明,被告人符某才于****年**月**日出生,被告人符某聪于****年**月**日出生,被告人文某伟于****年**月**日出生,并证明了三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5、(2017)琼9007刑初228号《刑事判决书》、(2017)琼0271刑初683号《刑事判决书》。此证据证明,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符某才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符某聪因犯盗窃罪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6、《到案经过》。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20日,东方市公安局墩头边防派出所民警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海边将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抓获。2019年2月21日,东方市墩头边防派出所民警在东方市永安南路南洋宾馆将被告人文某伟抓获。

7、《收条》《谅解书》。此证据证明,2019年3月17日,被告人文某伟赔偿被害人谷某英712元,被害人谷某英对被告人文某伟予以谅解。

8、《海南省代管款押金保证金专用票据》。此证据证明,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文某伟退赃26839元。

(二)被害人谷某英的陈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8日18时许,她和朋友到东方市海东方公园游玩,在公园健身器材场旁边的石凳上坐着聊天,她将手机放在右手边的石凳上,快到19时的时候,她准备回家,发现手机不见了,她和朋友在石凳附近找手机未果,就回到家里,家人得知情况后报警。

(三)证人姜某友的证言。证明2019年2月18日20时20分许,他从妻子谷某英处得知,她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和朋友聊天时,手机被盗,他帮忙把谷某英的手机卡报停,然后报警。

(四)《价格认定结论书》。此证据证明,经东方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小米牌红米6型手机认定价格为712元。

(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此证据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东方市海东方公园健身器材场地旁边的石凳上,并证明了现场概貌。

(六)辨认笔录。被告人符某才的辨认笔录证明他辨认出与符某聪一起盗窃手机的具体地点。

(七)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符某才的供述。此证据证明,2019年2月18日19时许,他和阿勇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石凳上偷了一部红米手机,后将手机卖给了文某伟。

2、被告人符某聪的供述。2019年2月18日19时许,他和符某才在东方市海东方公园石凳上偷了一部红米手机,后将手机卖给了文某伟。

3、被告人文某伟的供述。此证据证明,其在庭审中承认该宗犯罪事实,承认2019年2月18日从符某才、符某聪处收购红米手机。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相关性,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才、符某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符某才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8262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符某聪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1035元,数额较大,其二人之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文某伟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才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符某聪有盗窃的前科劣迹,可增加其刑罚量;被告人文某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文某伟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符某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4年2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符某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文某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随案移送的香槟色华为手机一部、紫色华为PAR-AL00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扣押的银灰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文某伟退缴的违法所得26839元,依法发还其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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