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蒋兴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惠水县。
被告:曾令林,男,****年**月**日出生,住惠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兴发诉被告曾令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蒋兴发自愿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兴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蒋兴发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