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芳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刘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户籍地茶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段芳芳与被告刘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段芳芳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段芳芳作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段芳芳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段芳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776元,减半收取计388元,由原告段芳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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