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忠昊,男,住辽源市西安区。

被告:鲍桂媛,女,住辽源市西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杨忠昊诉被告鲍桂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忠昊,被告鲍桂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忠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裤子价值99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15日原告将新买的裤子交到被告开的裁缝店,要求将裤子里衬剪掉,手工费10元。原告在16日去取裤子时发现被告将裤子剪错了,被告将裤子面剪掉了,原告与被告理论,被告蛮横无理不认错。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鲍桂媛辩称,原告无权告诉,因为不是原告送的裤子,不知道具体情况。

原告举证 原告杨忠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被剪坏的裤子实物、裤子合格证等证据,用以证明被被告剪坏裤子的情况。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经质证,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其本人没有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了所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4月15日,原告妻子鲁某将原告的裤子送到被告店里进行改剪,双方约定了改剪的要求及价格,当鲁某取回被改剪的裤子时发现裤面被剪掉了,保留的裤衬,导致原告裤子被损坏的结果发生,因双方各执一词无法协商,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鲍桂媛承接原告杨忠昊需改剪的裤子,因疏忽将裤面剪掉,导致原告裤子被剪坏的结果发生,被告应对其剪坏的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不能提供该裤子的原始购买票据,仅提供裤子合格证上标注的价格,用以证明购买的价格。根据实际交易习惯,其合格证标注的价格不能证明原告购买时的实际金额,原告亦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裤子的实际购买金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忠昊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忠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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