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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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某某。

被告:黑龙江海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地址:七台河市新兴区东升村。

法定代表人:李国栋,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宽,黑龙江百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霍某某与被告黑龙江海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外民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某、被告海外民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霍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用人单位应给付原告解除合同补偿3333.00元(岗前12个月平均工资)×2个月×2倍=13332.00元,2021年4月21日—2021年6月8日的工资51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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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9年6月被被告单位录用为成品库员,工资每月3800.00元。原告工作到2020年8月,被告将原告调岗到单位食堂当库员,每月工资3400.00元。2021年5月,被告无正当理由将原告调岗到食堂为服务员,原告不同意。被告又擅自为原告调岗为经警,原告也未同意。被告让原告待岗,每天正常上班在保安室,工资由原来的3400.00元降为1610.00元,工资无法维持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为原告转岗后让原告待岗,工资待遇降低很多,违反了工资发放及工资报酬集体协商原则。原告无法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双方应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应给予补偿金和赔偿金。

被告辩称

被告海外民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就是辅助工作,被告给原告调整工作岗位是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并且在调整工作岗位时与原告进行了谈话,征询了原告的意见,并没有降低原告的工资标准。二、原告实施了影响被告管理秩序的行为,原告不听从被告保安的要求,擅自进入办公楼,与制止的保安进发生了撕打,致使保安受伤,休息三天。更令被告没有想到的是,原告串休时,通过关系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人员来被告处进行调查,影响了被告工作的正常工作秩序,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被告将该情况向劳动人事部门反映,劳动部门对违法执法人员进行了处份,纠正了其错误,同时原告自2021年6月7日至6月17日旷工9天,没有来被告单位工作。三、原告属于辞职,被告不应该赔偿任何的经济补偿金,原告实施了影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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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单位管理秩序的行为并且旷工,怕被处罚,自行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被告考虑原告已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其按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其今后不好找工作,就同意了原告辞职,原告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属于辞职,被告无需支付任何的劳动补偿。关于其说我单位拖欠其工资,没有拖欠其任何工资,我们一直也同意给其支付工资,没有任何人说不给其工资,是其用不正当的手段,导致没有领取工资,原告的工资是5093.08元,我方同意在本案结束后其去我单位领取工资。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交法庭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质证:没有异议。

2.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霍某某已于2021年6月7日在七台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的前置程序,是因为原告没有劳动合同,所以没有受理。

被告质证:没有异议。

3.图片复印件2张,证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前原告在被告单位食堂工作,担任库员一职,不是辅助工种。

被告质证:真实性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其所证明的问题。

4.图片复印件1张,证明被告单位2021年6月2日给原告调岗降薪,原告没有同意。

被告质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明不了要证明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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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原告没有同意,被告单位没有给原告降薪。

5.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自己书写,原告已提前向单位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书,原告已向单位辞职。

被告质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等被告单位批准后才可以不在被告单位工作,原告自2021年6月7日至6月17日一直没在单位工作,属旷工行为。

6.微信截图7张,证明原告在被告单位不是辅助工种。

被告质证:真实有异议,工资数额我们认可。

7.霍某某有一份和被告公司人事经理汪吉彦的录音。

被告质证: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不了原告所说的问题,降薪是原告自己说的,而且经警岗位工资会超过原告工资

被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当庭出示原件),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签订的期限及每月工资标准1450.00元,从事辅助生产工作。

原告质证:真实性有异议,合同上我没有签字。

2.监控视频截曲片段,证明原告在工作不听从被告单位安排,私自进入办公大楼二楼,所以保安没有让进。

原告质证:真实性无异议。这是2021年6月4日我进入办公楼签到的时候,保安不让我进入,发生的冲突。

3.原告旷工的考勤记录,证明原告2021年6月3日至6月17日就没有打卡签到,旷工的事实。

原告质证:我曾经问过人事经理,人事经理说我不用签到,让经警给我划道。然后我怕被告单位说我旷工,所以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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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4日的视频。

4.劳动保障监察查询通知书,证明原告串休期间带劳动监察部门人员来企业调查,影响了被告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原告质证:2021年6月3日是被告单位要给我调岗串休时,我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劳动监察大队到被告单位核实事情原尾。

5.七台河市新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一份,证明原告通过关系找劳动监察部门管理人员受到处分的事实,间接证明被告没有任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原告质证:劳动监察部门有不正当行为不能证明被告单位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

6.原告交给被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原告2021年6月9日来被告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事实。

原告质证:由于是被告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所以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原告我的权利。

7.通知工会的函及工会的复函,证明原告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经研究决定同意接受原告的辞职事实,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原告质证:我没在场,我不知道这个事情,公章也是被告单位的公章,自己通知自己跟我没有关系。

8.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被告在人社局办理了解除原告劳动关系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原告质证:通知书上有我自己的意见。是因为被告单位违反劳动法所以我才提前给被告单位送了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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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9.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证明被告在人社局办理了解除原告劳动关系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原告质证:没有异议,但是工资数额有异议。

10.工资表。证明原告加班,被告按规定给原告支付了加班费。

原告质证:没有我签字,加班费每天是90元,不符合劳动法标准,周六加班也没有给工资。

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对方质证无异议的,本院予以采信,有异议但与本案存在关联性的,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9年7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19年7月11日至2021年7月10日,约定工资不低于每月1450.00元。原告因不同意被告为其调整工作岗位,于2021年6月9日向被告单位提出解除合同,原、被告于2021年6月19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被告认可拖欠原告2021年4月21日—2021年6月8日的工资5093.08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举证、质证、辩解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为被告单位职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因原告原岗位被撤销,被告单位调整原告岗位未违反法律规定。原告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故原告主张补偿金于法无据。被告单位拖欠原告工资5093.08元理应给付,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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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黑龙江海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霍某某工资款5093.0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讼诉请求。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黑龙江海外民爆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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